•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6-00042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人〔2026〕6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8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实施2026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2026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2026-07-28 12:29

闽农人〔2026〕6号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福建省2026年“头雁”项目承接培育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26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6〕6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人函〔2022〕3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做好福建省2026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以下简称“头雁”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员遴选

  (一)严格条件范围。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条件遴选“头雁”培育对象(名额分配见附件1),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倾斜。适应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需要,围绕粮油生产和“菜篮子”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特色产业等发展,因地制宜加强相关产业带头人遴选;适应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需要,加大休闲旅游、电商直播、智慧农业等领域带头人培育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创客、乡村工匠、乡村规划建设人才等纳入遴选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支农和帮扶乡村振兴岗位“三支一扶”人员、在闽台胞、台农纳入遴选范围。往年推荐但未参加培育的人选,可按要求重新推荐。

  (二)强化审核把关。各地要做深做细学员遴选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县级推荐、市级甄选”的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带头人遴选出来,并有针对性地引导培育对象选择合适的培育机构。在遴选过程中不得简单地搞平均摊派或强制报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统筹平衡,优中选优,保证学员遴选质量。要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首推责任,认真筛选推荐,并通过“头雁培育管理系统”及时上报人选材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已选派过“头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不重复选派人员参加培育。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不作为培育对象。往届“头雁”项目学员不得再遴选。

  二、切实提高培育实效

  经公开遴选,确定福建农林大学、厦门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作为我省2026年“头雁”项目承接培育机构。各培育机构要对照项目实施要求和目标任务,开展育前调研,坚持定制化培育,充分发挥教育科技资源优势,积极拓展完善适合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的培育和教学模式,提升培育的实效性。不转包培育任务,充分调配校内优质教学资源,确保“头雁”学员集中培训期间享受与在校大学生同等的学习生活条件,并持续做好跟踪指导服务。

  (一)精心组织集中授课。严格落实集中授课不少于120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要求,不得将报到、离开、现场教学在途时间等计入学时。坚持产业导向,按照学员从事的产业开展分类培训,根据学员需求定制课程,适当增加经营管理、产业融合等综合性培训课程,强化数智技能应用等培训,丰富教学方式,提升课程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小班制教学,安排优质师资(以本校教师为主),邀请全国知名“三农”领域专家、院士、产业体系专家、行业先进典型代表等到班授课,确保授课质量。

  (二)提高线上学习质量。统筹用好相关平台,落实不少于60学时的线上学习要求,强化学习情况跟踪统计和指导督促,确保完成学习任务。

  (三)优化多元实践交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践交流活动,坚持体验式培育,组织“头雁”到省级以上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体验式学习,鼓励跨行业领域学习交流。完善考察互访机制,一年培育期间至少组织一次学员互访活动,可结合实际按片区分批组织,确保每名“头雁”都参与至少1次互访交流。

  (四)做实导师指导帮扶。坚持孵化型培育,为每名“头雁”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指导老师,督促专业导师围绕知识学习、生产经营、资源对接等给予“头雁”全方位指导帮带,同一专业导师在同一班次中帮带学员不超过10人。进一步转变帮带理念,专业导师在至少指导帮带一年的基础上,应与学员建立长效帮带机制,给予经常性、持续性的关注指导。进一步拓宽帮带方式,主动到学员所在经营主体开展实地指导,现场指导解决发展难题。进一步提升帮带效果,建立健全育后跟踪服务机制,联动所在高校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与学员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落地应用。导师帮带效果和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头雁”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发挥“头雁”引领作用。可聘请优秀“头雁”担任在校农科类专业学生产业导师,提供实践学习、专业拓展、创业就业等方面的培训指导。与“头雁”建立长期合作联系,将“头雁”领办的生产经营主体等作为学生实训场所、专家服务站等平台,引导“头雁”参与到乡村青年人才培养中来。推动新老“头雁”交流合作,支持往届“头雁”参与经验分享、交流互访等活动。

  (六)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头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用于支付学员的集中授课、线上学习、考察互访、指导帮扶、食宿、参考教材、人身保险等费用,不得克扣、截留,不列支基本建设、人员工资、购置设施设备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鼓励按规定设立创业基金、奖学金等,对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激励,促进“头雁”学员比学赶超,调动学习积极性和发展主动性。

  (七)严格监督管理。集中授课期间,要切实履行好学员管理责任,督促学员吃住在校内,严禁学员擅自离校、私自在外住宿,严禁饮酒酗酒、相互宴请、聚餐、吃请、滋事等,要统一为学员购买保额合适、保障内容全面的综合性意外保险,做好住宿、餐饮、消防安全管理,细致抓好学员健康管理,切实保障学员安全。要加强对学员基本信息、学习成果、产业发展、荣誉获得、联农带农时效和培育过程中产业发展指导、成果转化等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学员成长档案,组织定期在“头雁培育管理系统”的“示范引领”模块更新信息,做好审核把关。

  三、强化支持和激励引导

  (一)加强综合配套支持。各地要积极搭建平台,帮助“头雁”与金融机构等对接,指导“头雁”学员用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乡村振兴贷等项目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头雁”承担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任务,鼓励在适合的项目建设中充分吸纳“头雁”参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出台有针对性、切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支持政策和激励保障措施,帮助“头雁”学员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支持其加快发展壮大。注重通过举办典型案例分享、科技成果对接、创业项目路演等活动,搭建学员之间、学员与高校、学员与市场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更好为“头雁”发展壮大赋能护航。

  (二)引导联农带农益农。要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增强“头雁”联农带农的意识和能力,引导他们真正发挥领头雁作用,更好服务支撑乡村产业振兴。鼓励将带动农户增收作为“头雁”获得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头雁”更加积极主动地联农带农,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注重在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建设中,优先吸纳联农带农作用突出的“头雁”参与。支持“头雁”依规发展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实施“头雁”项目培育工作对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将项目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切实加强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推动建立紧密的协同推进机制,为项目实施和头雁发展争取更多政策支持。落实“头雁”培育经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要求。要抓紧开展“头雁”学员遴选工作,按要求做好学员调训、意见反馈和“头雁”项目调研等有关工作。

  (二)总结评估宣传。2026年是“头雁”项目实施的第5年,各地、各培育机构要系统开展项目周期评估总结,全面盘点成效经验,深入查摆问题不足,积极研判分析新形势新需求,为谋划下一阶段培育任务打好基础。同时,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引导带头人关注和用好“头雁兴农”微信公众号,协调联动各有关媒体规范讲好头雁故事,提高信息覆盖面和“头雁”项目的影响面,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带头人参加“头雁”培育,为项目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地于2026年8月10日前报送《学员申请表》《申请人汇总表》。请培育承接机构及时报送“头雁”培育开班时间、具体培育方案、实施进展和完成情况等材料。

  联系人:黄明秀,联系电话:0591-88367397,电子邮箱:fjsnynctrsc@163.com,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3号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附件:1.2026年“头雁”项目培育名额分配表

     2.2026年福建省“头雁”项目学员申请表

     3.2026年福建省“头雁”项目申请人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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