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20-2500-2026-00040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 备注/文号: 闽农牧〔2026〕5号
- 目录名称:其他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0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福建省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牧〔2026〕5号
南平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建瓯市、建阳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6〕4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6〕592号)文件要求,现将《福建省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3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23号),2026年在南平市实施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旨在探索奶业产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模式,通过项目实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奶牛养殖主体依托自有奶源开展乳制品加工,确保完成全年生鲜乳加工量4600吨的绩效目标,实现产业链延伸增值。
二、实施区域
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在南平市建阳区、建瓯市等2个市(区)实施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
三、支持对象
支持具备条件的奶牛养殖主体依托自有奶源,开展或委托开展乳制品加工,发展灭菌乳、奶粉(不含喷制原料大包粉)、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和奶酪等乳制品。乳企自有牧场(先有养殖场后开办乳品加工厂的除外)不在本年度项目支持范围内。
四、支持内容
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生鲜乳及乳品质量安全监测、乳品加工、冷链储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和智能化改造,以及配套养殖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升级。对加工环节基础建设、委托代加工环节产生费用、生产经营等给予补助。委托代加工环节产生费用主要包括:牧场投入委托加工费用及乳制品包材、存贮与运输、冷藏与运输设备等费用。
五、补助方式及标准
项目依据奶牛养殖主体委托加工生鲜乳年委托量或年生鲜乳加工处理能力,通过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补贴。支持对象为已发展加工的,参照过往年均加工量;支持对象为新发展加工的,要组织专家科学估算年加工量。原则上每吨补助800—1000元,单个养殖场补助不超过400万元。
六、工作程序
(一)开展项目储备。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工作安排,前期已完成2026年中央转移支付奶业养加一体化发展项目储备工作。经养殖主体自愿申报,市、县(区)主管部门推荐,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上报的养加一体化项目单位进行审核。
(二)下达项目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前期储备遴选结果,进一步征求各项目主体实施意向及任务承担能力,结合实际情况,分配项目具体资金规模,下达项目绩效指标和资金,并完成项目公示。
(三)组织项目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项目实施要求,编制省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市(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后,联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市(区)要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做好各环节监管。
(四)规范项目验收。各项目主体建设档案、票据、手续、合同等材料齐全,符合项目要求,且年生鲜乳加工量达到既定目标,由项目市(区)对照方案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原则上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实施完成,2027年1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做好资金兑现拨付。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项目市(区)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补助要求、工作程序、补助标准,组织做好申报、评审、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公开公示等程序,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落实项目资金监管“三三制”工作法,认真落实分层分级监管责任。
(二)强化技术服务。相关设区市和项目市(区)农业农村局要聚焦奶业养加一体化项目建设重点,主动与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合力,常态化开展现场指导、技术培训和答疑帮扶,保障项目标准化、规范化高质量落地见效。
(三)强化绩效管理。相关设区市和项目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根据年度绩效目标,指定专人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福建省乡村振兴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录入项目进展、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年底前将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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