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对涉及生猪和兽药产业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闽农医〔2017〕21号)文件,2017年1月印发,其主要政策措施、任务目标以2020年作为目标年限设定,已过时效。
(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5家单位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给稳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19〕60号)文件,2019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5家单位联合印发实施,其中部分政策措施、任务目标以2019年或2020年作为目标年限设定,已过时效;生猪“点对点、批批检”调运管理措施以及“对大型生猪屠宰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等规定同现行政策要求不一致;其它有关政策措施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商务厅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闽农发明电〔2021〕73号)等有关文件中已涵盖。
(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闽农规〔2021〕8号)文件,2021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已被2024年4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闽农牧〔2024〕8号)文件替代。
二、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8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对已不适用的3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四、范围期限
福建省,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五、起草过程
文件由省农业农村厅起草,履行合法性审查、厅长办公会研究等程序,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印发。其中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文件报经省政府同意。
六、主要内容
对3份文件进行清理。一是废止2份文件,分别是《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闽农医〔2017〕2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5家单位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给稳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19〕60号)。二是宣布失效1份文件,《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闽农规〔2021〕8号)。
七、解读处室及咨询电话
解读处室:畜牧兽医处
解读人:上官琦
咨询电话:0591-87842961。